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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蔚,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敏,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磊

书记员: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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