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葛涛,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国,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需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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