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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该集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倪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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