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火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库盈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忠,总经理。
被告:库盈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忠,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宏江,女。
原告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库盈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库盈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82元,合计1,860元,均由原告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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