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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与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龚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洁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道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反诉原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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