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释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群凯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雪康。
原告上海释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群凯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释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释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释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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