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重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强,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萍,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李浩天,男,200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志,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重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强、吴萍、李浩天、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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