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婷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向川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娟,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赵晓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娟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赵晓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86,712元;2.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损失,以模块欠费745,66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续费订单欠款41,0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下半年,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物联网卡。2018年8月,双方再次约定采购通讯模块,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结算周期为月结30天。但自2018年9月起,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出现拖欠货款以及物联网卡续费款的情况。经多次催讨货款,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11月20日,尚欠货款745,662元。此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物联网卡服务催款函》,对方仍未偿还所欠款项。为此,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供应包括物联网卡以及续费两个部分,其应当保证物联网卡的正常使用,但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单方面将涉案标的物全部注销,造成涉案标的物无法恢复使用。现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单方面注销全部物联网卡之后要求全额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依据。最后,双方也没有达成续费订单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署四份《采购合同》,合计金额为1,552,840元,约定采购物料的名称为GPRS模块,并约定了数量及交货时间;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万分之五/天的误期违约金;产品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非产品质量原因甲方不得拒收;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甲方应按时支付货款,若甲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等。
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约供货后,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2018年11月,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对账单》,称“针对模组和物联网卡业务服务,双方签订了模组的《采购合同》和物联网卡的《物联网业务服务订单》,我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物联网卡及模组,并且贵司已签收无异议。现我司针对欠费事宜致函贵司,明细如下:1、模组订单欠款为1,455,840元;2、物联网卡订单欠款为234,000元,其中包括2018年8月27日的移动12个月30M/月的产品15,000张、单价6.50元,以及2018年9月4日的移动12个月30M/月的产品21,000张、单价6.50元;3、续费订单欠款为29,622元,其中包括2018年8月移动12个月30M/月的产品1,745张、单价9元,2018年8月联通12个月30M/月的产品28张、单价12元,2018年9月移动12个月30M/月的产品82张、单价9元,2018年10月移动12个月30M/月的产品1,399张、单价9元,2018年10月联通12个月30M/月的产品21张、单价12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1,719,462元。贵司已支付款项45万元,欠款合计为1,269,462元。请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按时足额支付欠款。”2018年12月11日,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为了减轻付款压力,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将退回27,000片模块,共计金额523,800元。退回后,以上对账单中剩余未付金额为745,662元。”
2018年12月24日,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再次向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物联网卡服务催款函》,称上述《对账单》项下欠款金额为745,662元,再加上2018年11月复机、续费金额和2018年12月续费金额共计41,050元后,欠款金额合计为786,712元;希望对方于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款项,否则其名下所有存量卡将停机处理,由此造成的无法使用等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对方仍未付款,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对其模块及网卡进行了停机处理。
同时,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向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惠琳发送微信留言称“因催款函有停机的条款,请仔细阅读,我司在2018年12月25日16:30未收到款项,贵司的卡将会做停机处理”。对方回复称“停机那就等同于让公司停止运作了,那就更没办法结款的”。
审理中,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提供:1、其员工施某与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向川宜自2018年11月23日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在向对方催款,但除了退回模块外,对方始终未付款。2018年12月25日,向川宜称“我安排了让客户全部换卡,你们走流程结款吧,如果你们懂法律,给商户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会追究你们的责任”,“卡欠费你能剥离出来有流量的吗?我只续费在用的卡,没用的不续费”。2、员工朱某某与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朱某某问“张总目前停机的卡还要吗,月底我们要销户了”,对方回复“停机的卡不要了”、“停机到期的就不要了”;朱某某问“没到期的和之前已经续费没付款的呢”,对方回复“没到期肯定不能停”;朱某某称“现在若要继续用,付款给我们,我们恢复,若你们不用了,我们就彻底销户掉,即使你们后面付费了,也无法恢复使用”;稍后朱某某问“张总有回复吗”,张某某称“公司还没回复”、“刚刚问了,这些卡不要了”;朱某某在今年1月22日问“张总我们这边如何结款”,张某某称“通知上面有说,在6月份前分批结清”。对此,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未涉及2018年11月、12月的续费问题,且已经明确告知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若停机将影响模块使用,停机造成的损失应由对方承担。
审理中,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对部分物联网卡服务进行了续费,向本院提供:1、2018年4月其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的《业务订单》及付款凭证,证明向后者购买22张物联网卡的续费服务,单价9元,备注为“有效时间增加12个月”,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故应当于2019年4月27日到期。2、《上海量讯续费清单》,证明其已对2018年3月31日到期的13张物联网卡进行续费,单价9元,到期日应为2019年3月31日。3、2019年2月19日的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服务期内注销了已经续费的卡,存在违约。对此,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注销的理由是对方未按期付款,若对方要求返还上述35张卡提前注销的损失,可以返还自2019年1月起的4个月损失105元。
审理中,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还称,2018年11月、12月的续费订单欠款41,050元在本案中不予主张;另外,应扣除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但自2019年1月开始尚未使用的物联网卡使用费共计169,825元。因此,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75,837元;2.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损失,以模块欠费575,83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采购合同、快递单及签收单、对账单、聊天记录、业务订单、付款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首先,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约提供货物后,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理应按期付款,但其未按约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的模块欠费745,662元及违约金,由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以及《对账单》为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行撤回2018年11月、12月续费订单欠款41,050元的诉请,属于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次,鉴于本案中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对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存量模块及网卡进行了停机处理,其中包含对方已经续费的网卡,因此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未到期网卡进行停机处理的行为构成违约。现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欠款金额中将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的物联网卡使用费共计169,825元,用于抵扣对方拖欠的模块欠款,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剩余的模块欠款575,837元予以确认。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认其提前注销35张物联网卡对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同意返还自2019年1月起的4个月费用105元,因此本院对其诉请金额575,837元中扣除105元后予以支持。对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款575,732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2月2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5.50元,财产保全费计4,248元,合计9,293.50元,由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6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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