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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敏,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被告(反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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