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敏,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被告(反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黄菲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