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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