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彦凤,女,1983年1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西集镇繁荣村前卫任寡妇一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某钻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留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凤与被告上海金某某钻石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彦凤与被告上海金某某钻石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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