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
法定代表人:张恩傑。
原告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亚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上海金克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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