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婷,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赵剑锋。
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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