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群,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秀静,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陆威昂驰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陆威昂驰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金乡县陆威昂驰电动车有限公司现址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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