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秦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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