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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
  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由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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