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男。
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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