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
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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