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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