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铮铮,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继文,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徐露芳,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继文、徐露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继文银行存款人民币4,940,520.94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露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077,5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继文银行存款人民币4,940,520.94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徐露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077,5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