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英,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55,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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