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友金某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琪。
原告上海金友金某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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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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