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奥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蔡利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翰,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焕阳,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奥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焕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奥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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