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800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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