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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800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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