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鹤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漕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清,男。
被告:上海石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建设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沪杭路石化热电厂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道铃,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清,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十村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南域石化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铃。
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化漕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石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王道铃、王建清、上海南域石化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波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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