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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军,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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