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萍,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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