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负责人:张权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山区亭林镇合兴村长楼11组2005号,住上海金山工业区恒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山区山阳镇卫零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金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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