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正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旺,男,2001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刘旺之哥),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刘邓,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旺、刘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此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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