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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永旺印刷厂与平湖市咏安五金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山永旺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李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咏安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投资人:姚永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山永旺印刷厂与被告平湖市咏安五金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永旺印刷厂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咏安五金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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