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雪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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