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茅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麟。
原告上海金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通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金某纸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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