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郁永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伟,女。
被申请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义,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45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名下的银行存款3,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于审理中收到申请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原来的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656,000元。同时,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财产保全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为656,000元,故保全的范围应以此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名下的银行存款3,4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名下的银行存款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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