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长柱,总经理。
被告:曲长柱,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曲长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幼华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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