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卡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守学,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卡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货物起运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实际签订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即约定由本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的,即使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也不以实际签订地确定管辖。原告向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符合约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迈卡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迈卡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农行上海宝山友谊支行,帐号:09-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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