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某某,住所。
法定代表人: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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