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斌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某某,住所。
  法定代表人: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