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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栗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5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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