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昂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
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昂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昂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