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金喜,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号3夹层。
法定代表人:林凯苹,总经理。
被告二: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千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晔,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迎曦。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欢。
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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