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佳益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金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佳益椅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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