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振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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