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与上海陆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城市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菊娣。
  被告:上海城市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桥镇横沔江路XXX号。
  原告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与被告上海陆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城市燃气技术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