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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