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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张卫勇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幸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卫勇,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柏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苏北公司”)、原审被告张卫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柏利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金柏利公司返还老苏北公司款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二、改判金柏利公司不予支付老苏北公司违约金2万元;三、改判老苏北公司支付金柏利公司违约金2万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老苏北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金柏利公司即安排公司人员于2018年8月1日至3日到工程现场进行了测量,并于8月15日向老苏北公司交付了第一份现场测绘图纸并要求该公司进行确认。同时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交付了一批合同内的卫浴产品。9月5日,金柏利公司人员再次来到老苏北公司的工程现场进行复核,并将已经制作完成的全套定作图纸给了老苏北公司。9月23日,两公司负责人管华昌与张卫勇达成《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先完成一套样板方的定作工作,并商定五楼样品房在10月20日送到,至10月23日安装结束,验收合格签字后一个月内全部到货安装,11月底安装结束。另约定:如不合格,双方进一步商议改进,并再确认时间;否则,制作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制方经济损失,且双方于7月30日订立的《定作合同》解除。之后,金柏利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微信将样品房的细化图纸发送送给了老苏北公司,要求老苏北公司尽快至金柏利公司确定该图纸并选择产品的颜色、款式、图样等。事后,经金柏利公司多次催促后,老苏北公司才至金柏利公司处对样品房的细化图纸予以签字。但在此后的2018年11月23日,老苏北公司便提出金柏利公司违反了双方《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履约期限,并要求金柏利公司按约在11月底完成定作物的交付及安装工作,显然属于单方的违约行为,金柏利公司依法有权要求老苏北公司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给付违约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持理由。
  老苏北公司辩称,金柏利公司交付的卫浴产品,在双方合同附件中已经明确记载有相应的货品单价金额,对于老苏北公司实际收货的卫浴产品,一审判决老苏北公司应向金柏利公司给付的价款金额,已经高于同类产品的正常市场售价,故现一审判决金柏利公司应向老苏北公司返还的货款部分显属合理。依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金柏利公司应在2018年11月底之前完成老苏北公司定作货品的到货及安装工作,但金柏利公司直至老苏北公司于12月14日发出解约函之前也未履行其上述合同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故老苏北公司有权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解除涉案《定作合同》并向金柏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据此,金柏利公司主张系老苏北公司无理由单方提出解约,构成合同违约,应向金柏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付违约金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金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持理由。
  老苏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卫勇返还老苏北公司货款300,000元;2、金柏利公司支付老苏北公司违约金252,000元(按合同总价的30%)。一审审理中,老苏北公司变更其诉请为:1、确认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签署的《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15日(解除函送达金柏利公司当日)解除;2、金柏利公司返还老苏北公司加工费300,000元,张卫勇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金柏利公司支付老苏北公司违约金252,000元(按合同总价的30%);4金柏利公司、张卫勇在向老苏北公司返还加工费及支付违约金后,老苏北公司向金柏利公司、张卫勇返还已收货的产品。
  金柏利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老苏北公司支付金柏利公司违约金25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30日,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提供单人套间6套、双人套间10套、豪华套间4套、前厅等待区3组(详见合同清单、含安装费用)的定作项目,共计价款金额为928,489元,按优惠价840,000元实际成交;质量技术标准、质保期限:制作方厂定技术为标准,制作方对产品质量保修期为一年;送货到定作方,运费由制作方负担;2018年7月30日先付订金(老苏北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表述为“订金”,金柏利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表述为“定金”)100,000元,货到定制方付500,000元,余款待安装结束后验收合格付清;定作方逾期支付预付款或剩余货款,应向制作方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老苏北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为“30%”,金柏利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为“%”);制作方逾期交货未经定作方同意应向定作方支付总额30%的违约金(老苏北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为“30%”,金柏利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此处为“%”);定作方货款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制作方。
  当日,双方在扬州老苏北大酒店五层客房分项报价单(含四层套房两套)中,约定了金柏利公司应供应给老苏北公司的6套单人间、10套双人间、4套豪华间及前台等待区(含洗衣房)的连体马桶、台下面盆、面盆龙头等物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以及室内造型木饰面、实木踢脚线、收口压顶线、带门头造型套门、进门衣柜、写字台等物品的数量、单价、总价;其中,大理石台面要求为爵士白;定作总价为928,489元(该金额含双方约定取消后,由甲方即老苏北公司自购的商品的5,657元),并载明:报价含现场测量、产品运输、木制品的安装调试费用,但不含税金;卫浴类产品不含安装费用及零配件;台盆柜角铁架老苏北公司制作到位后,台面和围板大理石由金柏利公司安装完成;木制品家具类产品、固装木饰面基材为E0级实木多层板,饰面为美国进口红樱桃木皮;交货期为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90个工作日,具体按老苏北公司工程进度双方确定;五楼所有窗台板10公分制作安装,含四楼、五楼图纸标示套装;四楼办公室内所有柜子、木饰面、门安装生产,按图纸;四楼东走到内两边木饰面墙群,含所有走道门;五楼双人间按5间1.2+1.5配置,5间1.5+1.5床配置;五楼、四楼增加行李柜、写字台各两套;四楼增加三人沙发一组,改动一套2000*2200套床一套;房间内软包床共20个房间;马桶、浴缸由老苏北公司安装,角阀、马桶进水、软管由老苏北公司提供并安装,其他配件老苏北公司自备;凡是有木饰的必须打底;决定用“金丝柚”色板。
  2018年8月1日,老苏北公司项目负责人管华昌向金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勇支付价款100,000元。
  2018年8月8日,张卫勇通过微信向管华昌表示图纸15日、16日作出,全部效果图作出,然后安装图纸也出来了。2018年8月15日,金柏利公司的设计师陈建平在酒店现场测量尺寸后制作了四楼、五楼现场测量草图、尺寸全套草图,并于8月16日交付老苏北公司。8月16日当日,陈建平、老苏北公司经办人李永清在老苏北公司处共同签收了一批卫浴产品,其中包括美标-6512-052浴缸3只、美标CF-9605浴缸出水3套、美标CP-0711-601浴缸龙头3套、美标CF-9088淋浴房龙头20套、美标CP-0459台下面盆23套、美标-0701-101面盆龙头23套、美标CP-1837连体马桶20套、美标CP-C791马桶盖20套。一审审理中,老苏北公司确认已使用了连体马桶及马桶盖8套、台下面盆3套、淋浴房龙头6套;金柏利公司、张卫勇主张另向老苏北公司提供过台下盆1套、面盆龙头1套作为样品,老苏北公司对此予以否认。除外,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还交付了用于淋浴房的挡水条。
  2018年8月20日,管华昌再次向张卫勇支付价款200,000元。
  2018年9月11日,管华昌向张卫勇反应此前收到的淋浴房挡水条尺寸有误。之后,金柏利公司重新向老苏北公司供应了用于淋浴房的挡水条,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供应的合格挡水条数量共计为20条,其中直角19条、圆角1条。老苏北公司主张直角挡水条单价为60.8元、圆形挡水条单价为70元,故金柏利公司提供的挡水条总价为1,225.2元。但金柏利公司、张卫勇对此主张的价款金额为12,000元,并表示还存在两笔金额合计为2,200元的运费支出。
  9月15日,老苏北公司收到了四楼办公室全套图纸,四楼、五楼套房平面全套图纸,五楼大堂全套图纸,五楼单双人间全套图纸,五楼活动家具图纸。
  9月23日,管华昌与张卫勇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当日双方商定五楼样品房在10月20日送到,至10月23日安排安装结束,验收合格签字后一个月内全部到货安装,11月底安装结束(如不可安装不算);如不合格,双方进步一步商议改进并再确认时间;否则,制作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制方经济损失,且双方于7月30日订立的《定作合同》解除。
  9月30日,张卫勇向管华昌表示图纸发送给他了,管华昌表示收到。10月14日,管华昌表示打算去张卫勇公司看看。11月19日,管华昌至金柏利公司位于浙江省舟山市的工厂查看,应张卫勇要求在11张图纸上签名,该些图纸包括进户门剖面图、卫生间门剖面图、卫生间图纸、电视背景墙立面图、床背景墙立面图、卫生间玻璃窗立面图、窗立面图等,并由金柏利公司的员工在其中一份图纸背面注明“白玉兰做窗台”、“爵士白台面”、“5104C软包床头”等内容。
  11月23日下午,老苏北公司向金柏利公司发出告知函,表示双方签订《定作合同》后,老苏北公司按约支付了100,000元定金,在金柏利公司要求下又提前支付了200,000元货款,双方在9月23日达成《补充协议》,但金柏利公司至今未能按约交付定作物,该行为属于违约,请金柏利公司在11月30日前交付定作物并安装到位,否则老苏北公司将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而金柏利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300,000元合同价款。当晚,管华昌又向张卫勇发送微信表示:“几个月下来你就做了一个标间房的细化图纸,其余的吧台、套房、过道、大厅等什么资料都没做,几百里路去你那里什么都看不到,连标间的图纸都没有,还是叫别人从邮箱发过来才打印出来;照理近四个月你应当把所有的木饰面和要做的东西全部一式二份打印好,所有尺寸都标注好,给老苏北公司一份、自留一份生产,但却什么都没有,车间里只有面盆柜和面盆;双方的约定你完全不认可,对9月23日承诺至10月20日把样板间做好也一口否决;事情至此,还是想再给你几天时间,至月底帮老苏北公司将木饰面加工好送来,这样老苏北公司可以尽快开张,将损失降到最低。”张卫勇答复称:“双方按合同办事,之前合同标的是840,000元,我们现在预算出来需要另加43,000元,这点你需要确认;软包、门、大理石、木饰面的颜色和款式都在11月19日确认不能更改;因卫生间的前期工作未完成导致大理石与淋浴房尺寸无法测量确定;你的定金已付300,000元;9月140,000元至150,000元左右的货物已到达老苏北公司,因此定金数额减少到150,000元,如果需要开工制作需要老苏北公司补足300,000元的定金,第二笔款项请在木饰面完成后到老苏北公司处确认后付总价的25%,尾款请在我方安装好后付清,这样可以尽快结束,如不同意,则我方无法生产;11月19日晚上你口头说不做,当时很多人在,现在又要求我方制作,如果需要我方制作,我方需要一份明确的书面合同才能制作。”11月24日下午,管华昌通过微信向张卫勇表示:“约定的定金为100,000元,不存在再打款才能生产;你称预算另加43,000元,但当时约定的是打包价,而且我方未收到你公司任何要另加43,000元预算的资料;门和木饰面的颜色早已确定,待你将样板房安装好,如有差异再作调整,没有差异就按照样板房生产,至于大理石和淋浴房的尺寸,我方在9月底所有卫生间和房间的瓷砖铺贴结束,你9月23日带工程师量木饰面尺寸来亲眼看到已基本完工,为何称尺寸不好量,10月至今有无来量过;你所谓150,000元的货实际价格只有50,000元左右,这些货至今未拆封,原样没动,这些货到最后才需要用,而木饰面一块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图纸都没有;你要求再付150,000元开工是你的想法,我们按合同办事,不该付的不会付。”
  金柏利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晚收到告知函。11月26日,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发出告知函,表示双方签订《定作合同》后,金柏利公司多次邀请老苏北公司至金柏利公司确定具体定制方案,因老苏北公司自身原因未确定方案,经过多次更改,老苏北公司终于在11月19日至金柏利公司进行制作方案的商讨,在确认方案后的晚餐中老苏北公司又表示不需要金柏利公司进行制作,老苏北公司的意向随意更改导致金柏利公司无法确定老苏北公司的合作意向、无法制作,老苏北公司的行为导致金柏利公司已将制作材料购物拖延制作进程,属于违约;老苏北公司至今仍未将方案确定,如老苏北公司确定方案请书面告知金柏利公司;11月19日老苏北公司确认的方案超出合同上的数量,如果金柏利公司按该方案标准制作,请将超出合同部分的制作的款项付清,金柏利公司方可制作,具体价格在确定制作方案后另行通知。”12月14日,老苏北公司向金柏利公司发出书函(落款为12月13日),表示金柏利公司经老苏北公司催促至今仍未完成制作安装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故通知金柏利公司涉案《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于12月13日解除,金柏利公司应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退还老苏北公司300,000元,并支付252,000元违约金。金柏利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该函。
  另查明:一、2018年12月3日,金柏利公司的原设计师陈建平出具合同签订经过说明。一审审理中陈建平出庭作证,其表示:同年7月29日至9月12日期间其作为金柏利公司总设计与项目负责人参与了合同签订及履行,7月23日其与张卫勇前往老苏北公司处现场考察,7月29日其确定合同价格后,在次日去签合同时对是否能完成老苏北公司的定作业务提出其担心,因为管华昌提出要求按照四星级标准制作;张卫勇表示,只要其设计好图纸,双方签订了合同,定金拿到后不能做的可以考虑外加工;7月30日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其执笔增写条款,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是管华昌所写,双方盖章确认;8月1日至3日,其对工程现场进行初步测量,答应在8月15日交付生产图纸以确认,现场测量图由其签名后交老苏北公司留存;8月15日,金柏利公司交付老苏北公司一批合同内的卫浴成品,张卫勇指派其验货交接,并指示其向管华昌再要500,000元,管华昌表示老苏北公司已支付了100,000元定金,木制品到场后才能付,经协商,管华昌表示最多再付200,000元,此后也已支付了;图纸由金柏利公司出钱请人画,8月3日时图纸的90%已经成型并交给了管华昌,8月18日,其对酒店现场的修改和增加的工作量画图,修改后于8月18日发给了张卫勇让他去安排生产,在安排生产之前管华昌确认过图纸,管华昌对8月3日的图纸、8月18日的图纸均未提出修改意见;9月5日,因图纸尚未确定好,其应张卫勇的要求在酒店现场对工作量复核,但复核之后并未改动,其将全套图纸交给管华昌,当日管华昌与张卫勇微信沟通,提出先制作一套样品房的要求,张卫勇答应新工厂9月15日开业后即生产一套并请酒店方前去确认;9月8日,其回到舟山新工厂对图纸进行生产细化,开出了生产料单;9月11日,因其与张卫勇因此工程结构的做法意见不一致而离开了金柏利公司,离开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在其经手的四十多天内,金柏利公司未做任何生产,是否备料其不清楚,仅由其核算了一份板材用料汇总清单,其认为该时间段内金柏利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此类业务过程中,颜色是打了色板再确认的,与做毛坯没有关系,该合同没有严格按约履行;老苏北公司何时确认颜色其不清楚,但材质在《补充协议》上已经明确,尺寸则按图纸。
  二、至2019年12月5日老苏北公司经营的酒店尚未开业,老苏北公司已因资金问题停工。
  三、金柏利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大理石、小五金加工、洁具、木制品、木材销售等,张卫勇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原审法院认为,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五楼样品房应在2018年10月20日送到,至同年10月23日安装结束,待样品房验收合格签字后一个月内全部到货安装,11月底安装结束,但金柏利公司至老苏北公司11月23日发出告知函之前未就样品房送货并安装,在老苏北公司12月14日发出解约函之前也未履行其他送货及安装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故老苏北公司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解除涉案《定作合同》并向金柏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老苏北公司于12月14日向金柏利公司发送解约函,金柏利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故《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
  金柏利公司、张卫勇辩称因老苏北公司一直未确认图纸导致金柏利公司无法开始制作,但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金柏利公司制作的图纸需要经过老苏北公司签字确认后才能开始制作。且在金柏利公司9月5日交付的全套图纸中对此也并无要求。在9月30日张卫勇向管华昌发送图纸时,也未要求老苏北公司确认图纸或者表示图纸经老苏北公司确认后才能开始交付制作。换言之,即使有此要求,证人陈建平也证实老苏北公司已口头确认过图纸。至于金柏利公司辩称的因老苏北公司增加工程量故需重新确认图纸的理由,也并无证据可证明,对此不予采信。
  对于金柏利公司、张卫勇辩称管华昌在11月19日经催促后才确认样板房图纸的理由。首先,金柏利公司称催促管华昌确认图纸并无证据证明,金柏利公司明知制作及安装均受工期制约,如图纸必须老苏北公司确认,则其必然多次催促老苏北公司确认。再次,从微信记录看出管华昌前往舟山是基于其自身意愿而非金柏利公司的催促,其所行也非以确认图纸为目的。再则,制作及安装有先后步骤,即使颜色尚未经确认,合同签订后数月内,金柏利公司也应当开始为系争合同及《补充协议》着手进行加工制作并形成一定的毛坯物件,但金柏利公司就此并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辩称理由亦不予采信。除外,作为专业从事该行业的公司,金柏利公司提供购买油漆、木材的凭证难以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于金柏利公司反诉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采信。
  在双方各自持有的涉案《定作合同》中,分别存在“定金”和“订金”的不同表述,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也存在不同。但基于金柏利公司反诉主张给付的违约金数额,可以认定金柏利公司已同意老苏北公司主张的30%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中关于卫浴成品的部分,因仅约定交付不包括安装,故其性质实为买卖。双方在报价单上约定了这些商品的价格,即使金柏利公司对于定作部分存在合同违约,也不影响该部分交易达成。现老苏北公司已收取该些商品并使用了其中的部分,故应当向金柏利公司支付该些商品的对价。报价单上基于标注的单价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928,489元,在扣除双方协商取消的部分商品的价格后,合同实际总价为922,832元,将老苏北公司实际收货的卫浴产品按报价计算后对应总价为98,130元,按合同折让价格840,000元与原合同报价922,832元之间的比例折算后,老苏北公司已收取卫浴产品所对应的合同折让价金额为89,322元,该款应当从老苏北公司已付合同价款中予以结算给付金柏利公司。报价单为《定作合同》的附件,老苏北公司诉称卫浴产品报价中包括了安装费,与双方在报价单中作出的卫浴类产品不含安装费的约定不符,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对于老苏北公司要求从卫浴产品价款中扣除安装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挡水条作为淋浴房的一部分,双方并未单独约定价格,其价格应包含在淋浴房报价中。因淋浴房实际并未交付和安装,而挡水条已由金柏利公司向老苏北公司交付,虽然金柏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为此支付的货款及运费金额,但考虑到老苏北公司已经收货,同时基于经济原则,故对此不再予以评估,参照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提交的挡水条参考价、市场报价,酌情确定老苏北公司收取的挡水条对价为7,000元,该款亦应当从老苏北公司已付款中予以结算给付。据此,对于金柏利公司收取老苏北公司300,000元合同价款,在扣除上述应付款项金额后,金柏利公司还应返还老苏北公司价款203,678元。至于金柏利公司主张的曾另向老苏北公司提供过的样品货款,因金柏利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有该节事实,故对此不予采信。
  金柏利公司违约,应向老苏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老苏北公司付款、金柏利公司履约、老苏北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000元。
  针对金柏利公司辩称老苏北公司增加了定作范围,为此要求老苏北公司增加付款的问题。金柏利公司对此并未予以举证证明,即使将《定作合同》中约定的“货到定制方付伍拾万”不作全部货到后付款的文意理解,在金柏利公司仅向老苏北公司供应了100,000元不到卫浴产品及挡水条的情况下,基于金柏利公司的要求,老苏北公司已经超额向金柏利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故金柏利公司要求老苏北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反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金柏利公司为张卫勇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对于老苏北公司要求张卫勇对金柏利公司返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可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审判决:一、确认老苏北公司与金柏利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及2018年9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15日解除;二、金柏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老苏北公司203,678元;三、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苏北公司违约金20,000元;四、张卫勇对金柏利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老苏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被金柏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原告已预缴),由老苏北公司负担4,665元,老苏北公司、张卫勇共同负担4,6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金柏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中,对于金柏利公司就一审判决老苏北公司应向金柏利公司给付的已收货卫浴产品价款所持有的异议,老苏北公司表示如果金柏利公司认为对应折算价款过低,该公司同意向金柏利公司承担对应货品的返还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主要在于:对涉案违约事实及责任的认定。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金柏利公司应在2018年11月底之前完成金柏利公司定作货品的到货及安装工作,但金柏利公司直至老苏北公司于12月14日发出解约函之前也未履行其上述合同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对此,金柏利公司虽辩称因老苏北公司一直未确认测绘图纸导致金柏利公司无法开始着手制作,但在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补充协议》并未作出有上述约定,且金柏利公司在之前9月5日所实施的图纸交付行为中也并未反映有该项要求。换而言之,即使有此要求,如原审所分析认定的证人陈建平也证实老苏北公司已经予以确认过该测绘图纸。至于金柏利公司辩称的11月19日管华昌在经催促后才确认样板房图纸的理由。其一,从双方《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样板房以及定作货品到场和完成安装的时间节点分析,金柏利公司在此前应该有多次催促老苏北公司予以确认的行为,但未反映存在有相应的事实。其二,从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管华昌前往金柏利公司位于浙江舟山的工厂,是基于其自身意愿,所行也非以确认图纸为目的。况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同期时间内,金柏利公司就双方商定的定作货品及安装工作已经在着手进行前期备料和辅助加工的准备工作,故该节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老苏北公司有权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主张解除涉案《定作合同》并向金柏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反而言之,本案金柏利公司主张老苏北公司构成合同违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在综合考虑老苏北公司付款、金柏利公司履约、老苏北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后,酌情将老苏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给付金额调整为20,000元,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金柏利公司应返还老苏北公司已付合同价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本院认同原审的判决认定意见,不再赘述。更何况,二审中老苏北公司已经对此表示,如果金柏利公司认为对应折算的价款过低,老苏北公司同意向金柏利公司承担对应货品的返还责任。
  综上,金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黄宇宏

审判员:陈显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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