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桥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克勤,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金桥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桥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桥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计669.50元,原告上海金桥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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