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连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宸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潘楚青,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崇明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忠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开元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董事长。
被告:潘楚青,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张凤霞,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轶,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宸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潘楚青、张凤霞、王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就该案已进行调解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4元,减半收取计15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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