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均泰服装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吴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庆煜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蔡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磊、上海均泰服装厂、上海庆煜贸易商行加工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金汛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陆 烨
书记员:曹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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