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泾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莊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景加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泾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泾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6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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