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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广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秧,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隽。
  被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顾村商业广场一期幕墙工程。绿地公司作为总包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010年6月30日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因绿地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余工程尾款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绿地公司付清工程款533,439.25元,并要求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就顾村商业广场一期幕墙工程(1号楼、2号楼、8号楼幕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剩余工程尾款为283,721元;
  二、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上述工程尾款的发票送达至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所欠的上述工程尾款;
  三、若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283,721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就顾村商业广场一期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剩余工程尾款为212,047.25元,该款被告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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