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应法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祺徽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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